(2015)威环商初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与于仁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于仁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07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负责人李忠。被告于仁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与被告于仁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21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岩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