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杜守伟与山东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守伟,山东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杜守伟,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邢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祯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守伟与被告山东得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杜守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守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守伟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守伟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王元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