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舟山市东润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市东润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80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法定代表人邱意光。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信科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信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于2015年9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199号京汇广场6幢101室、7幢105室的房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199号京汇广场6幢101室、7幢105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清法审判员 顾健龙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