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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宋绍明,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宋绍明在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财产,因所抵押房产案情复杂,为避免引发矛盾激化,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状况解除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作出(2015)平阴证经字第1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