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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44号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李远东、宋晓晓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远东,宋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执行人李远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宋晓晓,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远东、宋晓晓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远东、宋晓晓夫妇于2014年11月20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鹤城区征决[2015]X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9596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远东、宋晓晓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鹤城区征决[2015]X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弗清审 判 员  罗志坚审 判 员  舒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谌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