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继英等39人与齐齐哈尔市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才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初字第35-2号原告陈守才等39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陈守才,退休,住齐齐哈尔市。诉讼代表人曹伟博,退休,住齐齐哈尔市。诉讼代表人王继英,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王树志,北京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珅,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继英等39人不服被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民航小区2、3号楼拟定回迁及退房款人员名单》并要求恢复原状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排除当事人的疑虑,确保案件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作出(2015)黑行辖字第39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王继英之夫、范庆峰之父范友信生前挂靠华联公司和房建公司投资开发民航小区,其他原告与范友信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购买民航小区3号楼。民航小区3号楼存在多人售一房现象,被告以解决“烂尾楼重户”为名,不区分合法售房与非法售房,于2014年4月1日以“市政府解决民航2、3号烂尾楼工作组”的名义在民航小区张贴公告,将3号楼购房人分成“回迁安置”、“退回房款”和“不予考虑”三类,被告公开将非法售房安排回迁,对合法购房退回房款甚至不予考虑。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行政,插手经济纠纷,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请求判令被告2014年4月1日作出的《公告民航小区2、3号楼拟定回迁及退房款人员名单》无效,判令被告将损毁的民航3号楼恢复原状,交还范友信产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公告民航小区2、3号楼拟定回迁及退房款人员名单》从标题看,是“拟定”名单;从内容上看,公告的是“初步结论”,对有异议的相关人员将再次有针对性的进行核查认证,“公开、公正作出最后裁定”。该《公告》不具有确定性,属于不成熟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诉讼,并附带要求恢复原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下:驳回原告陈守才等39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允杰审 判 员 范晓军代理审判员 赵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畅附:原告名单原告王继英,身份证号×××,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小区3号楼4单元102室。原告范庆峰,身份证号×××,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小区综合楼3单元301室。原告陈守才,身份证号×××,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小区3号楼6单元102室。原告刘��英,身份证号×××,女,194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社区1单元302室。原告曹伟博,身份证号×××,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小区3号楼4单元601室。原告马心起,身份证号×××,男。原告王艳玲,身份证号×××,女。原告王艳清,身份证号×××,女。原告何树生,身份证号×××,男。原告陈守忠,身份证号×××,男。原告蔡宏,身份证号×××,女。原告吴云占,身份证号×××,男。原告梁凤云,身份证号×××,女。原告李志学,身份证号×××,男。原告鲍德明,身份证号×××,男。原告鲍洪静,身份证号×××,女。原告赵俊芝,身份证号×××,女。原告时晨,身份证号×××,男。原告李桂生,身份证号×××,女。原告商发家,身份证号×××,男。原告石艳霞,身份证号×××,女。原告陈振宇,身份证号×××,男。原告李富,身份证号×××,男。原告陈振国,身份证号×××,男。原告陈守荣,身份证号×××,女。原告陈振辉,身份证号×××,男。原告潘蕾,身份证号×××,女。原告刘娟,身份证号×××,女。原告傅文博,身份证号×××,男。原告任洁,身份证号×××,女。原告李松雁,身份证号×××,男。原告王福兰,身份证号×××,女。原告李振玉,身份证号×××,女。原告王锦齐,身份证号×××,男。原告杨恭良,身份证号×××,男。原告陈守林,身份证号×××,男。原告刘卫国,身份证号×××,男。原告魏登明,身份证号×××,男。原告李云霞,身份证号×××,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