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春桐与盖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桐,盖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36-1号原告张春桐。被告盖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桐诉被告盖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告提供的尹志成所有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