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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春桐与盖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桐,盖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36-1号原告张春桐。被告盖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桐诉被告盖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告提供的尹志成所有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