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