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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何春景与何彬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何春景,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维权。被告:何彬鹏,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贺冲,经理。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1956号。委托代理人:王臻歧,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景诉被告何彬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春景负担。审判员段占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路会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