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大好与陈宁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大好,陈宁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079-2号申请执行人叶大好,无业。被执行人陈宁江,无业。申请执行人叶大好与被执行人陈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违约金150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5年5月至8月间,本院至玉环县各金融机构查询,并通过浙江省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发出财产协查申请,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5月,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无车辆登记情况;2015年6月,本院至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查询,查被执行人陈宁江及其配偶李勤仙共同共有的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11××43号被本院(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83号裁定保全,该房产设置了抵押(他项权证号5××0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1050000元),7月18日,查封被执行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设置了抵押(他项权证号07××7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850000元),由于以上房产设置了抵押,一时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0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大好发现被执行人陈宁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