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欢欢诉陈小健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71号申请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男,生于1984年3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5)眉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欢欢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