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勇与乐清市东方魅力娱乐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乐清市东方魅力娱乐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张勇。被告:乐清市东方魅力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永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乐清市东方魅力娱乐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吴舟腾人民陪审员 周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