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夏年、张定军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年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3号申请人:夏年,船员。委托代理人:张定军,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夏年因本院公告拍卖陈斌峰所有的“恒帆9”轮,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恒帆9”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48645元,并提供了生效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年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夏年债权登记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夏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