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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万文周、薛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万文周,薛良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许正兆,行长。委托代理人:茆华,中行安徽省分行合肥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露,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文周,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被告:薛良凤,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北城支行)与被告万文周、薛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行北城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万文周、薛良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应收利息6389.24元,应收利息罚息142.26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4月9日,后款清息止);2、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万文周、薛良凤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万文周与薛良凤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日,万文周、薛良凤与中行北城支行签订了《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以下简称额度协议)以及《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中行北城支行向万文周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26万元。万文周、薛良凤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产权证号:肥东0561**)房产为额度协议下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为26万元。之后,万文周、薛良凤在额度协议之下与中行北城支行签订了《个人抵(质)押之后循环贷款合同》,约定万文周自中国银行北城支行申请贷款26万元,贷款期限为11个月,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合同签订后,中行北城支行依约放款,但万文周未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4月9���,万文周尚欠中行北城支行借款本金26万元、利息6389.24元、罚息142.26元。中行北城支行为追回贷款遂诉至法院,并支付了律师费17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文周、薛良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借款本金26万元、利息6389.24元、罚息142.2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万文周、薛良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7500元;三、若万文周、薛良凤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万文周、薛良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产权证号:肥东0561**)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40元由被告万文周、薛良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沙文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