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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045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