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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与海城市中小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海城市中小镇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毓,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中小镇医院。负责人:王兰,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中升,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中小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0元,由原告沈阳泰和堂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麟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