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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惠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529号原告:长丰县惠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郑诗和,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孙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丰县惠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惠山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惠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按1187.50元收取,由原告长丰县惠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