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奎成与郑厚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奎成,郑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奎成,农民。被申请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厚亮,农民。再审申请人孙奎成与被申请人郑厚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孙奎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奎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孙奎成申请再审称,郑厚亮于2006年下半年带领孙奎成等人到沭阳县周集敬老院施工,但郑厚亮未支付孙奎成的劳务报酬,现有考勤表为证,原审未支持孙奎成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孙奎成主张郑厚亮欠付其劳务报酬1822.5元,依据是郑厚亮起诉涟水县红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所提供的考勤表。但考勤表中并无考勤人和负责人的签名,郑厚亮在该案中亦否认其���包沭阳县周集敬老院工程,其依据考勤表向红日公司主张劳动报酬,也未得到红日公司的认可。故孙奎成现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孙奎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奎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思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