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6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6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2年2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万零八百二十元,由王×负担四万三千四百二十元(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四万三千三百四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张×负担五万七千四百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四万九千零三十八元,由王×负担二万一千一百零八元(已交纳),由张×负担二万七千九百三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零八百二十元,由张×负担五万零四百一十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