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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郭某某于2011年11月28日结婚,2012年12月23日生育长女,取名郭思某。婚后发现被告吸毒,搞得家庭极不安宁,这样的家庭毫无希望,原告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没有毒瘾,是玩耍,我们能和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1年11月28日结婚,2012年12月23日生育长女,取名郭思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发生争执,原告于2015年1月初回娘家居住,2015年2月6日被告郭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8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所述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2011年11月28日结婚以来,生育了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被告吸毒,引起家庭纠纷,但其表示愿意戒毒,重新和好。况且,就目前状况也不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海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