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建利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477号李建利票据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建利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钰玺审 判 员 任超美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菁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