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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建利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477号李建利票据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建利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钰玺审 判 员  任超美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菁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