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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文星大厦店、重庆梵朵拉蒂斯食品定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378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文星大厦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3008-3。代表人UENOISAO(上野功),该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红,女,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梵朵拉蒂斯食品定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群乐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33153783-0。法定代表人鲜少杰,重庆梵朵拉蒂斯食品定制有限公司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文星大厦店、重庆梵朵拉蒂斯食品定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开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凤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