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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传兵诉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78号原告王传兵,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国涛。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锡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兵诉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内,被查封财产交由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予以保管,保管期内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耀华审判员李喜善人民陪审员胡政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