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申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柳飞灯与黄兴旗、黄小霞等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柳飞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兴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小霞。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风云。委托代理人:高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飞灯。委托代理人:郑金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为与被申请人柳飞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申请再审称: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第一次涉足特种经营行业,而柳飞灯长期经营网吧,经验丰富,柳飞灯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签订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允许转让,本案应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一、二审法院规避了转让是否合法的问题,只是强调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柳飞灯提交意见称:双方的网吧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行为,黄风云也到网吧经营地考察过,网吧转让的内容包括所有的电脑设备、椅子、空调和部分的房租,是网吧整体转让,实质是网吧经营权的转让。双方签订协议之后,申请人方一直没有向被申请人要求办理相关证照的过户或者变更手续,根据协议的约定,也不是必然要过户的。而且,执照是否过户,不影响网吧的正常经营。在协议签订后,黄兴旗、黄小霞与柳飞灯又再次进行结算,黄兴旗、黄小霞出具了一张欠条,明确转让款剩余金额,以及尚欠的利息,这张欠条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虽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网络文化许可证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是属于一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应当全盘认定为无效。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充分尊重合同契约自由的原则来看,一、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请求驳回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网吧转让协议,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并实际经营了涉案网吧,协议签订二年后又出具了相应欠条。原审认定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与柳飞灯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虽然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该规定并没有禁止网吧经营者转让网吧经营权、变更网吧法人、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等,对此,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亦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双方协议所约定的并非是直接转让相关证照,而是约定转让网吧经营权以后,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过户手续。原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存在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兴旗、黄小霞、黄风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亮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