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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刘福焱、余树兰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焱,余树兰,刘星,刘畅,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043号原告:刘福焱,男,汉族,1953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余树兰,女,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星,女,汉族,2005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畅,女,汉族,2011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国际开发金融大厦16-17层。原告刘福焱、余树兰、刘星、刘畅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刘福焱、余树兰、刘星、刘畅预交受理费,但原告刘福焱、余树兰、刘星、刘畅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缴纳相应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华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