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臧国强与王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国强,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1-4号申请执行人臧国强。被执行人王永。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62×××38账户存款1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