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陶由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陶由渊,陶炳元,陶爱珍,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21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1-10001室。法定代表人左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洞港泾村。法定代表人陶由渊,总经理。被执行人陶由渊。被执行人陶炳元。被执行人陶爱珍。被执行人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洞港泾村。法定代表人陶由渊,总经理。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陶由渊、陶炳元、陶爱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4251413.35元;同时被告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原告该款自201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0.3倍偿付原告该款自201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8655元。三、被告陶由渊、陶炳元、陶爱珍对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含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对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含诉讼费)在设定抵押权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有以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所设定的抵押物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盛路1号1、2、3、4、7、8幢房产(熟房权辛庄字第09××98号、第09××33号、第09××30号)及常熟市辛庄镇洞泾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常让国用(2003)字第00××4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设定抵押权人民币400万元内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22元,由被告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陶由渊、陶炳元、陶爱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398590.35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2月10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陶炳元到庭称:陶爱珍是其妻子,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都是其儿子陶由渊为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在2012年9月份已经停业了,公司目前已无任何财产。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陶由渊、陶炳元、陶爱珍在多家法院涉执行案件较多,且均未有效执结完毕。另查被执行人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盛路1号房地产因涉及银行抵押,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理,尚余4025903.0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又经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森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陶由渊、陶炳元、陶爱珍在多家法院涉执行案件较多,且均未有效执结完毕,被执行人常熟市亿德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盛路1号房地产因涉银行抵押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理,尚余4025903.0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亦未查获各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同,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