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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西工业开发区惠裕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丹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17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田小兵。上诉人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5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西工业开发区惠裕路666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电梯产品销售合同书中第六条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新疆石河子市17小区工地,因此应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石河子市。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该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因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产品销售合同书,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新疆石河子市17小区工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孙国军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