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月镜、赵诒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鼎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月镜,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户籍及住址地福鼎市。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被告人赵诒扬,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住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于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月镜、赵诒扬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宗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月镜、赵诒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月镜、赵诒扬在本市桐城街道中山南路169号银行宿舍小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小区1栋楼楼梯口的一辆未上锁的卡希路牌电动车推至福鼎市医院后门附近一小巷内。后被告人张月镜、赵诒扬用螺丝刀撬挖电门锁并接通电源线以启动该电动车,继而由被告人赵诒扬驾驶该电动车承载被告人张月镜至本市桐山街道福全山122号,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现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8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月镜因吸毒分别于2004年4月30日、2009年5月6日、2012年9月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二年、二年;因吸毒于2007年2月2日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另被告人张月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案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月镜、赵诒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董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发放物品清单,涉案电动车照片,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月镜、赵诒扬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月镜、赵诒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月镜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月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赵诒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月镜、赵诒杨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潘其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陈裕云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