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文勇与程再华、李义兰、程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勇,程再华,李义兰,程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黄文勇,男,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再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义兰,女,住址同上。被告:程泽龙,男,住址同上。本院认为:原告诉状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将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且原告未能提供新的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文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