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7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28栋1、2层9号。法定代表人黄江,院长。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董事长。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79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差欠巨额债务,其资产已被多案重复查封。由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他案查封,本案只有待财产处置后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债权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魏风审判员张守柄审判员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陈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