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1号潘志明,黄玲军与李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明,黄玲军,李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潘志明,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黄玲军,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强,男,土家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明、黄玲军诉被告李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明、黄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39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潘志明、黄玲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东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