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杨玉、岳广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负责人钱广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万银,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杨玉,农民。被执行人岳广军,农民。被执行人张春秋,农民。被执行人岳广福,农民。被执行人刘立新,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玉、岳广军、张春秋、岳广福、刘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6616.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75元,执行费31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本案贷款时的抵押财产已经协商并处置完毕,处置财产所得款10000元已给付。并缴纳诉讼费2275元,执行费3183元。尚欠206616.54元。另查明现被执行人杨玉、岳广军、张春秋、岳广福、刘立新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