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郑某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永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银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