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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郑某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永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银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