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松伟与王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伟,王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张松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利,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代表人谢鲁,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云,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松伟诉被告王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松伟2015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伟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松伟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