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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