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