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立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韩俊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立民初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立民初字第44号起诉人韩俊雅,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起诉人韩俊雅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2015年3月30日17时30分,我行走在南沙区大岗镇镇兴路段时,被一无名氏驾车将我撞倒,造成我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无名氏逃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名氏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我受伤治疗,故起诉要求判令逃逸的无名氏向我支付医疗费155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起诉人起诉未能提供被告的姓名、地址等身份信息,而其提供的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载明侵权人身份情况,故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无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韩俊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影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