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谭晓琼,张梅琴等与XX,巫溪县锦河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张梅琴,谭晓琼,XX,巫溪县锦河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梅琴,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晓琼,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溪县锦河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47553-1,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滨河支路25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勇、张梅琴、谭晓琼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巫溪县人民法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勇、张梅琴、谭晓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勇、张梅琴、谭晓琼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勇、张梅琴、谭晓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张勇、张梅琴、谭晓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黄文革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