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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舞阳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舞阳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秀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强,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法定代表人赵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重新调取证据自行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舞阳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