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古城区大东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区大东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西芹兴华路291号。代表人陈树生,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宝,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古城区大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法定代表人和学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城区大东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二Ο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