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税正华与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正华,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税正华。委托代理人:赵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志安。委托代理人:雷丽华。原告税正华与被告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税正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税正华撤回起诉。��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税正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琴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