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0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伟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史伟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03632号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劳卫路北侧西荷花园。法定代表人成江颂,总经理。被告史伟超,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伟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瑞斯立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