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卓焙与广州市成河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卓焙,广州市成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曾卓焙,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叶景达,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成河纺织有限公司,���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庄红琼。申请执行人曾卓焙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成河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成河纺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曾卓焙支付欠款1116273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院���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8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