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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建军、XX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芳,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建军、XX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