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建军、XX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芳,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建军、XX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