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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赟与姚国平、陈萍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赟,姚国平,陈萍,闫欣莲,刘爽,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670号申请人张赟,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郑秀芳,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国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陈萍,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闫欣莲,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申请人刘爽,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闫欣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刘爽,系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张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国平、陈萍、刘爽名下价值3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龙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国平、陈萍、刘爽名下价值3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