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宁广安与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广安,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广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宁广安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阜城西街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宁广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 超代理审判员 薛 霞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晓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