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振洪与孙彬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洪,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洪,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孙彬,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马振洪申请执行孙彬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员徐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