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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邱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张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