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邱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张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