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雁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雁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汨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雁,农民。2011年9月19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0日因非法拘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雁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黄雁与蒋某、荀某、许某、郑某、吴某乙、“雄伢子”等人在徐某(已判刑)开设在汨罗市范家园镇伏家村李某甲家的赌场内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黄雁及其他参赌人员发现蒋某伙同荀某、李某乙在赌博过程中作弊,并在蒋某身上搜出了作弊设备。4月9日凌晨1时许,黄雁及其他参赌人员为了要回所输赌资,将蒋某、荀某、李某乙三人带至汨罗市盛世宏基酒店,黄雁在该酒店开了8802房间。在8802房间,黄雁及其他参赌人员要求蒋某等人退钱,黄雁提出他和“雄伢子”合伙赌博共计输了4万余元,要求蒋某出3万元、荀某和李某乙出2万元。蒋某提出要到4月9日上午才能筹到钱,于是黄雁又在该酒店开了8619房间,将蒋某带至该房间并打电话喊来孙某、仇某、柳某甲看守蒋某。之后,李某乙提出要回汨罗市范家园镇筹钱,于是黄雁打电话喊来苏某、梁某甲,并安排吴某开车与苏某、梁某甲一起陪同李某乙到汨罗市范家园镇拿钱,吴某乙则打电话喊来宋某、邹某、邹某乙到8802房间看守荀某。凌晨3时许,李某乙筹集了2万元回到盛世宏基酒店8802房间给了黄雁,但李某乙仍被限制人身自由。4月9日上午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汨罗市盛世宏基酒店将蒋某、荀某、李某乙解救出来,并将黄雁等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雁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2011)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汨罗市盛世宏基酒店开房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人苏某、吴某、仇某、宋某、邹某、许某、郑某、李某甲、徐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荀某、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雁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雁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拘禁人数达三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雁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雁认罪态度较好,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