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华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518-1号原告:山东华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述杰。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乾潮。委托代理人:陈迪。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了(2015)高商初字第241号保全民事裁定书。被告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裁定异议成立,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原告负担,缴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搜索“”